金融监管总局开展监管数据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长效管控机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金融监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科技监管数据专项治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督促金融机构提升监管数据报送的合规意识,建立健全数据质量长效管控机制,切实提高监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通知》显示,要明确金融机构数据质量问题的管理责任,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解决一批影响报表数据报送准确性、及时性的“顽瘴痼疾”。

据了解,此次信息科技监管数据专项治理以金融机构自查和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金融机构自查方面,《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应根据核查要点制定自查方案,查找各类瞒报、错报、漏报问题,并深入分析问题成因。

监管部门现场核查方面,《通知》明确要求应选取不少于2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至少包括1家商业银行或省级农村金融机构、1家保险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此次信息科技监管数据专项治理核查要点包括数据报送管理组织架构、数据报送制度和流程、数据准确性保障机制、数据报送监督和考核机制等方面,重点核查领域包括基本概况信息、业务连续性管理信息、外包管理信息等。

时间安排方面,对于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自查工作应于2024年12月中旬前完成,问题整改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地方法人机构应在年度监管评级启动前完成相关工作。

截至2024年6月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显示,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六大行、12家股份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AIC等,5家全国性AMC,3家外资行,2家直销银行等。

来源:21经济网